崇左市龙峡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引进、投放外来物种或者放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龙峡山保护范围原有动植物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处所造成直接损失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