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型进行编制。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到应编尽编,鼓励多个村庄连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载明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