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型进行编制。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到应编尽编,鼓励多个村庄连片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载明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