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绿化作业;
(二)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取事前告知或者签订协议等有效措施督促业主落实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允许未采取装袋运输措施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五)落实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泊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面及时采取水泥、沥青硬化等防尘措施;
(六)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装饰装修活动,书面通知业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