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