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