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零星绿化外,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

(三)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

(四)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

(五)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及日常维护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五厘米以上;

(六)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