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