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提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