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状况和水质、水量等水资源条件,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需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以涵养水源、保护水质为目标,与生态保护和山体水体保护相结合。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