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犬只的出户、登记、防疫、吠叫扰民的处置、禁养禁入、禁止经营、收留、领养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犬、警犬、导盲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