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留和领养第十七条有效对于解除扣留的扣留犬和能够联系到养犬人的遗弃犬、走失犬,收留场所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按照无主犬处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到收留场所领养犬只。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