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禁养禁入和禁止经营第十二条有效犬吠扰民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