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相关职能部门、镇街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从事与出租屋管理无关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或者公开租赁当事人的信息。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