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二)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送房屋租赁信息;(三)向房屋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其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四)发现租赁当事人和实际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