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三)向房屋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其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发现租赁当事人和实际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