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还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