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还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