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宅建设行政审批、处罚等相关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