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有效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委托企业负责江东新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江东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