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江东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江东新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明确在江东新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