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江东新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江东新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江东新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江东新区的社会管理职责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