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制度,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生态等领域重大风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