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设定化工园区企业准入门槛和安全条件,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功能划分区内。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