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按照法律规定的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