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具体模式。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