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