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补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和土地供应计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