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