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