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每日清理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