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垃圾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每日清理垃圾,定期消毒,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农贸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