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应当合理设置围挡,物品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或者物品入屋入室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

流动回收废旧物品经营者,收购废旧物品后应当及时运至收储场所,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整理废旧物品。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不得新设废旧物品收购站(点)。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