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