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道路两侧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生活需要,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特定时段允许临时摆摊。临时摆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和地点经营,经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经营结束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保持场地整洁。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