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封闭建筑物临街立面一楼的敞开式走廊;不得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步梯。

因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到期后应恢复原状。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地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