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二)保持责任区整洁;(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