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