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毁损公告牌、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