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了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或者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洗车场等不符合干渠功能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