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截断渠道、覆盖渠道,破坏、侵占、毁损堤坝、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搭建构筑物、筑坝拦汊、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三)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四)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五)饲养家禽家畜;

(六)游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