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不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

(四)遵守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六)在公共场所打喷嚏、咳嗽时遮掩口鼻,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合适距离,防止病毒或细菌传播;

(七)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样、隔离治疗等措施;

(八)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