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不实施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随意占用应急车道、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援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不违规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伞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文明礼让,不躺卧公共座椅或者霸座,配合安全检查,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食品;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
(七)车辆有序停放,不非法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等。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未划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不在车行道内强行拦车、停留,或者实施乞讨、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和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九)不擅自在道路两旁、公共停车泊位等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停车的装置;
(十)交通运输营运单位和个人不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出站口非法揽客;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