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规范举止。公民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不得打骂、报复。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