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将村庄规划、村民建房、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