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依法编制或修改村庄规划的;(二)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