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住房的村民,应当在办理新建住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一并办理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