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城镇规划区以内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改建、扩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