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规划内容涉及村民小组的,还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可以通过邮递、电话、传真、数据通讯等通讯方式发给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征求意见。未能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上述通讯方式反馈具体意见的,视为到会。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