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