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选址第八条有效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支持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设住房。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