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的条件、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