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的条件、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