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粪便。从事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排放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